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侵犯个人独资企业权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许可登记、审批核准、验发证照、收费征税等行政管理职责时,无法定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办理,或者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附加条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行政处罚不当,给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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