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解散的,由投资人自行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投资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继承人不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或者无法自行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