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特区范围内,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鼓励特区以外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在特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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