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