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