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有关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一)在科技成果检测或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评估证明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欺骗委托人或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