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奖励,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所得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