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奖励,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所得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