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对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的价值,由科技成果持有人与企业协商作价或者评估作价。当事人一方是国有企业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对该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以评估值为依据出资入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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