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向企业出资入股,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