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自确认完成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对该成果进行转化,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干扰,利益分配由有关各方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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