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鼓励、扶持企业开发、引进、生产新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经济效益和交纳税费情况,由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二年内; (二)特区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或者国家级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三年内; (三)特区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省级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二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