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研究与生产用地、项目所属企业用地、为实施项目而新建或者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并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