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特区实施转化,经认定的项目优先列入特区科技成果重点转化计划,并可优先享受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扶持。实施转化者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在就业、入户、入学、住房等方面,有关部门应提供优惠条件和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