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特区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市场前景、风险程度的评估和技术等级、知识产权状况的认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