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国有工业企业每年应按其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具体投资比例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