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出资筹集。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列入科技成果重点转化计划项目的投资; (二)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资金;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 (五)科技成果转化的补助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