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当将该项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分配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持有,由其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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