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奖励给为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并在转让所得收入到帐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至五年内,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奖励给为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将奖励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持股人或者出资者依据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