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