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凡特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