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凡特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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