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