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单位在制定管理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不得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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