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妇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并重点帮助失业六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再就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培训,帮助妇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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