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 参加特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执行;调整工资时,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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