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农业户口妇女与农业人口结婚后,户口迁入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女方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以及股份、福利分配等方面与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