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女儿结婚后,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劳动,且符合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其农业户口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子女应当给予入户,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及子女享有相应同等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