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单位在录取聘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必须招用一定比例的妇女。 单位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因性别原因侵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得任意辞退女职工。 裁减女职工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女职工退休年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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