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除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外,公园广场不得新增进驻单位和住户。现有的进驻单位和住户应当限期迁出。 进驻单位和住户尚未迁出的,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公园广场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览安全,不得在公园广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