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公园广场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制定保护方案报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涉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保护的,还应当征得文物保护部门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管理规定,保护公园广场景观及各类设施,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