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内海湾,包括内海湾海域及其两侧控制区域,军事管理区域除外。 内海湾海域,是指东以外导流防沙堤第一转折点往西南垂直线为界,西以汕头市金平区与揭阳市行政界线及西南延伸线为界,南、北临现状岸线的水域。 内海湾两侧控制区域是指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延伸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的区域,其中: (一)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紧邻海岸线的,应当适当增加至第二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未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小于一千米; (二)河口、滩涂、湿地、沿海红树林、风景名胜区等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保持独立生态环境单元完整性的原则整体划入。 内海湾的具体范围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划定工作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内海湾的具体范围的,应当依照程序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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