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海湾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内海湾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内海湾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内海湾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的内海湾保护工作。 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行政执法活动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接到协助请求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内海湾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