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对内海湾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法负责内海湾的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国家、省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规定行使内海湾涉海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事、水务、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内海湾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