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内海湾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内海湾保护科学知识。 对涉及内海湾保护、开发利用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事先听取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