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岸线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划分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利用区,并确定相应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管控要求。 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生态脆弱敏感、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除国防安全、两岸堤防达标加固需要外,该区域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设置排污口等改变岸线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 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该区域内严格控制改变岸线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海域和土地使用审批,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在严格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外,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区域可以划为优化利用区。该区域内集中布局确需占用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落实岸线占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