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融合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布局优化、文旅资源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编制其他涉及内海湾的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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