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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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海湾保护,建设美丽宜居生态汕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海湾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内海湾,包括内海湾海域及其两侧控制区域,军事管理区域除外。 内海湾海域,是指东以外导流防沙堤第一转折点往西...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内海湾保护遵循陆海统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海湾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内海湾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对内海湾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法负责内海湾的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利用等工...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提供志愿服务、捐赠、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内海湾保护。对在内海湾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内海湾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内海湾保护科学知识。 对涉及内海湾保护、开发利用的重大...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岸线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划分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优...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内海湾两侧控制区域的城市设计和规划管控,合理设置海岸建筑退缩线,科学布局城市空间和天际线,...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内海湾两侧应当按照景观优美、亲水舒适、绿色共享的理念,打造具有游览观光、运动休闲、文化传播等功能且便民服务设施完善...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禁止在内海湾海域围海、填海。 违反前款规定,在内海湾海域围海、填海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禁止在内海湾海域采挖海砂、砂石,开展洗砂等影响水质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禁止在内海湾海域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养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禁止在海湾大桥和礐石大桥之间的海域从事捕捞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禁止捕杀内海湾海域的候鸟、留鸟和破坏珍稀水生生物资源。 违反前款规定,捕杀内海湾海域的候鸟、留鸟和破坏珍稀水生生物...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禁止毁坏内海湾范围内的山体、树木、湿地和绿地。 违反前款规定,毁坏内海湾范围内的山体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除必需的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外,内海湾范围内禁止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禁止向内海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 (一)船舶垃圾; (二)生活污水; (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 (四)...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内海湾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直接或者通过...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内海湾范围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确需新建入海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内海湾两侧控制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等严重污染...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牛田洋等内海湾湿地的保护,预防、控制、消除人为活动对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在办理涉及湿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内海湾海域及两侧区域日常保洁的管理,维护整洁的...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侵占、破坏内海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部门开展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实施、资源环境保护等情况的监...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海湾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