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侵占、破坏内海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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