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内海湾海域及两侧区域日常保洁的管理,维护整洁的内海湾环境。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定期对内海湾海域底部淤泥进行监测,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内海湾容易产生底泥淤积的海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编制清淤整治方案并推动实施,提升内海湾水质净化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