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牛田洋等内海湾湿地的保护,预防、控制、消除人为活动对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内海湾湿地资源调查,建立完善资源档案并依法实行保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