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内海湾两侧控制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等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固体废物填埋场和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 对已建的前款现有项目,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逐步进行调整、搬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改建、扩建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撤除改建、扩建部分。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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