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内海湾范围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确需新建入海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内海湾入海排污口台账,加强对入海排污口水质的监测,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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