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禁止向内海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 (一)船舶垃圾; (二)生活污水; (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 (四)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事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