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除必需的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外,内海湾范围内禁止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