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禁止毁坏内海湾范围内的山体、树木、湿地和绿地。 违反前款规定,毁坏内海湾范围内的山体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毁坏内海湾范围内的树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采取补种措施,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每株树木三千元罚款;毁坏内海湾范围内的湿地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毁坏内海湾范围内的绿地的,由城市绿化部门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