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禁止在海湾大桥和礐石大桥之间的海域从事捕捞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捕捞行为同时违反渔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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