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禁止在内海湾海域采挖海砂、砂石,开展洗砂等影响水质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挖海砂、砂石的,同时没收采挖工具和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