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禁止在内海湾海域围海、填海。 违反前款规定,在内海湾海域围海、填海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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