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在办理涉及湿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 因公共利益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对红树林湿地应当优先实施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