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部门开展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实施、资源环境保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限期整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海湾保护情况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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