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海湾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履行内海湾保护、修复职责的; (三)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 (四)接到公众举报未及时核查、处理、反馈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