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